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九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
(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
(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