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金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惠州分
以专业的顾问式服务品质,提供品牌保护一站式的极致服务!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 发布时间: 2022-02-10 | 5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阐述?

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2016《标准》因此对商标显著特征概念进行了简单地描述,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局发现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审查员难以从整体理解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要求。因此,《指南》参照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

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即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比如,对过于复杂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费者难以识别与记忆,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是列明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明确上述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一方面为了敦促商标审查人员更好地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内涵与外延,更准确地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保证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提高审查质量;另一方面也提醒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更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2.问:增加服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断有何考量?

答:《指南》相较2016《标准》,补充了大量服务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相关内容。商标审查要考虑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只提及了商品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未提及服务。2016《标准》也是以商品商标为核心阐述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但列举了服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示例。但《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