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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亮点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作者:ayubaba | 发布时间: 2017-03-01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
  • 一、《意见》出台的意义,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主动性强、程序启动快、维权成本低、保护效率高等优势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并被广泛认同。“十二五”期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超过8.7万件,是“十一五”期间的近10倍,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持续加大,办案规模、效率和质量均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执法的信心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行政执法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第一选择。
  • 二、政策亮点
    一是体现专利大保护理念。《意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进行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和政策创新,注重专利保护工作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促进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联动,推进行政与司法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深化专利保护领域社会治理,推进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大保护格局,以利于从各个方面深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二是积极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意见》提出,建立适应新的技术发展与生产交易方式的监管方式,完善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推进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管规则,协调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融合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兼顾重点监管与一般监管,提升监管成效,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 三是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调度,推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振创新者与权利人信心。加强技术手段运用,拓展专项行动类型与方式。坚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 四是提高专利执法办案效率。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的网上公告方式,方便案件送达。试行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可以书面审理作出处理决定。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的案件,可试行在口审结束后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证据充分的假冒专利案件,试行当场做出停止假冒行为的决定。
    五是有效推进调查取证工作。对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充分、合理使用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手段,适当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调查取证时,对拒绝配合的被调查人员和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案件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 六是加强授权确权维权协调。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畅通从授权、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快速保护通道。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加快侵权案件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处理速度,缩短侵权案件办理期限。建立从无效到行政调处的快速联动反应机制,组织执法、审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就权利稳定性、侵权判定、案件处理等快速开展分析判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七是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加强12330网络与通信终端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通过互联网检索与市场暗访等方式,发现侵权假冒线索。完善境外展会维权机制,建立境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境内维权援助联动机制。
    八是共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具体包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有关专利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发挥社会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建立专利维权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在构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