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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作者:ayubaba | 发布时间: 2019-02-27 | 3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事业,多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笔者看来,保护是运用的手段,运用是保护的目的。要深刻领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意义,统一纲领,统一部署,统一步调,以刚性有力的举措和实实在在的成效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从下到上的全系统保护


  目前,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0余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0余万件,是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如仅靠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保护,心有余而力不足,是想做而势必做不好也做不到的事情。必须动员知识产权全系统,上下连心,上下联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联合作战,善作善成。


  打牢基层知识产权组织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保护知识产权,必须紧紧扭住基层这个“牛鼻子”。创造智慧在民间,创新活力在基层。抓基层,就是抓关键、抓源头。各级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知识产权基层组织建设,布好局,设好点。要注重把精力、财力、物力、人力向基层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管理部门倾斜,帮助基层搭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台”,为唱好保护知识产权的“戏”创造必要条件。要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基层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检查、考核和帮扶。


  压实省(市、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职责。省(市、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下称省局)是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基层知识产权组织的中枢,是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是强有力的“一线指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总司令部”,注重从战略层面加强顶层设计、政策制定和宏观指导,解决“仗该不该打、按什么指导原则打”的问题;省局则应着重从战术层面加强政策落实和方法研究,拿实举措,跟进指挥,解决“仗如何打赢”的问题。上下一心、绵绵用力,必定能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这篇大文章。


  加大统揽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知识产权,是世界的,也是中国的。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道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出发,从东部与西部、强企与弱企、先进领域与滞后领域、现代行业与传统行业的差别出发,统筹好价值引领、人才支持、法律援助、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与力度,努力打造“万紫千红满园春”的良好局面。


  加强从“生”到“死”的全过程保护


  知识产权不是大自然生长的产物,更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它是人类用知识和智慧创新创造的成果。一部作品的问世、一件专利的授权、一个商标的注册,标志着知识产权生命的诞生。既有“生”,便有“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保护它从“生”到“死”期间的权利始终不受侵犯。


  严格审查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质量的数量是没有意义的,只有高质量发展才是迈向强国的必由之路。知识产权质量的源头在创造,甄别的关键在审查。要转变观念,深化认识,毫不动摇地把“质量”二字作为生命线、主旋律、硬任务,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遏制低质量申请、打击非正常申请。要进一步推动《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的落实。要大力加强审查员队伍和审查能力建设,强化质量评价,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授权质量。


  关注转化运用的市场行为。保护促进运用,运用反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运用,难点也在运用。要充分发挥基层知识产权组织身处一线的前沿优势,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人才精通业务的专业优势,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献策的身份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对所在地区知识产权运营情况,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力争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别、数量、程度、责任做到心中有数。


  评估依法维权的社会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当前,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依然是困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致使许多权利人无奈地选择放弃维权。要认真听取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法院、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综合评估社会效应。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督查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强从行政到司法的全方位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增强行政保护的法理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洁、便捷高效、成本低廉优势,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失灵”的不足。但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和范围缺乏统一明确的法理依据,程序规则也不够严谨、规范、公开、平等。要加强行政执法立法,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和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积极完善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法理依据和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