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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策划】打一场品牌保卫战
来源:澎湃新闻 | 作者:卢志坚 贺俊丽 吴贻伙 简洁 卢金增 安瑶 许传欣 | 发布时间: 2022-04-25 | 1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标是企业的标识,成为企业创造的最大财富。近年来,在人大代表的关注推动下,各地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职尽责,通过办理涉及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断推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无锡锡山:甘露青鱼味更美

2021年12月30日,甘露青鱼开捕,渔民怀抱青鱼,满脸喜悦。(鹅湖宣)

“春节到现在,我们的甘露青鱼养殖没有停,保证让无锡老百姓‘年年有鱼’。”4月15日,接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电话,鹅湖镇圩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浦向华回应道。

甘露青鱼,体狭长、颜色偏深青灰,因当地水质清澈且富含硒元素,肉质鲜嫩营养丰富,已有百年养殖历史。鹅湖镇养殖青鱼的水域达1650亩以上,是国内最大的无公害青鱼养殖基地。2002年,甘露青鱼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2003年“甘露”品牌青鱼被评为江苏省名牌农产品。

名气有了,“李鬼”也来了。2017年锡山区两会上,有代表反映外地青鱼冒充甘露青鱼销售。锡山区检察院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后与当地水产协会签订《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保护协作意见》,同步设立检察工作联系点,推进甘露青鱼“身份溯源”,每一条甘露青鱼都有了“身份证”——“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合格证”。之后,该院每年总要与甘露青鱼“见面”两次:春天问鱼苗放养、腊月护平安捕售。

2021年1月,甘露青鱼捕捞季到了。锡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下沉走访甘露青鱼直销点、“甘露”青鱼外包装印刷企业,获悉辖区部分经营户未经授权使用“甘露”品牌青鱼包装,继续摸排发现部分印刷企业违法制作假冒“甘露”青鱼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

“本来以为有了溯源‘身份证’就不担心,没想到又有人假冒包装盒,我们这边祖祖辈辈养甘露青鱼,最怕造假。”浦向华忍不住向检察官“抱怨”。

不能让百年甘露青鱼品牌权益受损。同年1月底,该院连续制发6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销售假冒“甘露”品牌青鱼以及违法制作假冒“甘露”青鱼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一场保护“甘露”青鱼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就此展开。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立即协调,共同在全区全面摸排“甘露”青鱼销售及外包装印制企业等情况,前后走访摸排52家农贸市场、37家超市、25家印刷企业、50家水产经营户,发现2家纸制品企业未获得“甘露”青鱼商标注册人授权,仅凭青鱼养殖户订单就私自印制“甘露”青鱼外包装。根据违规情节,该区市场监督部门对2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并分别处以1.6万余元和0.6万余元罚款。

今年1月1日至3日,“跃动的鱼,丰收的歌”甘露青鱼文化节举行,渔民收网鱼满舱,销售区有序火爆,检察官也趁势做起普法宣传。

“甘露青鱼是无锡最早获评的省地理标志农产品,检察机关连续5年依法能动履职,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建议,全面保护甘露青鱼这样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让人印象深刻。检察履职就要如此,能动、持续、见效,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国人大代表、无锡产业发展集团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事业部设备运维部经理赵伟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安徽宿州: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就朱某羁押必要性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宿州市两名人大代表和相关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

“口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把证据关,认定销售假冒“口子”酒的朱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后,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被采纳。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销售假冒“口子”酒。随后,民警在朱某和其舅舅张某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口子”系列酒及“口子”酒箱、酒盒、酒瓶等包装材料,总价值达2万余元。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次被查扣的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口子”商标专用权。

同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朱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此案移送砀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天后,砀山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宿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杨亚负责承办。

杨亚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办此案时,根据当时刑法第214条的规定,朱某的行为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随着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则应看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然而,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朱某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违法所得数额则证据不足。杨亚先后两次对朱某进行讯问,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查明朱某违法所得数额。

第一次补查完毕,杨亚审查认为,认定朱某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仍然不足,且根据朱某供述的其购买假酒的价格,杨亚计算出其违法所得仅为1万余元,尚达不到入罪标准,但朱某曾供述过自己灌装假酒,不排除其对于酒的来源没有如实供述,同时尚有部分购买假酒的证人亦未查证。鉴于案件仍有疑点,朱某在押,宿州市检察院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就羁押朱某的必要性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