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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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
跟进受理、审查过程,并主动向客户反馈进度
上报
客户确认并递交至国家商标局
审理决定
审理完成,下发审理决定
准备
法务部处理并指导客户准备/完善相关资料
1、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1、报件:客户打款、盖章签字文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
商标
答疑